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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1964号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石金民事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9-2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1964号

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石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石金、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皖02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8)皖022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8784.89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8元,均由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