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七被告人获刑

日期:2020-09-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日前,鸠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七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开设赌场罪一案,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且依法赔偿因非法采砂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评估费4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龚某某先后共同出资购买两艘无船籍登记的采砂船,在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黑沙洲附近的长江水域非法开采江砂。在采砂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负责所采江砂的销售,陈某某、孙某某负责账务结算,同时孙某某负责一采砂船日常管理,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不负责具体事务但参与非法采砂利润分红。两条船所采江砂通过陈某某等人经营的砂站进行卸载后进行销售,获取的非法利润按股份比例在各股东间分红。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等六人通过非法开采江砂销售所得货款共计382万元。经评估,被告人的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147356.39㎡,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需4269770元,同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31450元,两项共计4301220元。
    另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伤害他人。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推牌九”赌博方式,先后在白茆镇内多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抽头牟取非法利益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龚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进入长江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鸠江区法院 管静宇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