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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与工作地点在两省 发生工伤怎么赔

日期:2020-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李某原系某江苏电气公司的员工,该电气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其在常州市为李某参保并缴纳了社会保险,李某实际工作及发生工伤事故的地点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法院判决借电气公司应当按照安徽省芜湖市的有关标准计算公司应当承担的李某各项工伤待遇。

该案经庭审查明:李某原为江苏某电气公司员工,该公司为李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开设账户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根据公司的安排长期在芜湖市辖区内驻点工作。2018年12月21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设备压伤右手大拇指;2019年4月6日,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前述伤害为工伤;2019年8月19日,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工伤捌级。此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产生纠纷,李某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按照安徽省芜湖市的有关标准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劳动权受法律保护,李某因工受伤并致残,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各项工伤待遇适用何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某电气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其为员工李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开设账户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双方均在庭审中认可李某在公司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驻点工作,案涉事故发生在芜湖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为安徽省芜湖市,在双方并未约定有关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安徽省芜湖市的有关标准计算电气公司应当承担的李某各项工伤待遇,故公司应当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差额、护理费。

(作者:经开区法院 朱芸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