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限高助力执行 四年前旧案终执结

日期:2020-09-0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8月28日,被执行人羊某终于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南陵县人民法院近日恢复执行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5年4月,羊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G205线1420KM+800M处左转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某受伤。经南陵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2016年3月10日,南陵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羊某赔偿朱某某各项损失86479.3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该院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未法定义务。2016年6月9日,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羊某仅在2016年年底赔偿朱某某10000元,剩余款项迟迟不履行。执行法官穷尽一切手段也未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线索,案件因此陷入僵局,考虑到被执行人羊某未满19岁,经济能力比较弱,经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本。虽然案件终本,执行干警却没有停止过执行的脚步,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借助各方力量多方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2019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以被执行人羊某具备履行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陵法院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对羊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在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决定依法对其名下常用银行卡账户进行冻结且对其列入失信与限高。羊某母亲在得知法院这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后,怕会对羊某今后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便赶来法院要求替羊某代为履行,后经过案件承办人与双方的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至此,该案件执行完毕。

(作者:南陵县法院 高鑫 张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