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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如何维权——民法彰显人文关怀

日期:2020-08-2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南陵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该案申请人王某某称,被申请人王某系其儿子,今年28岁,离异,王某于一年前因患脑出血住院治疗后,至今神志昏迷,持续性植物人状态,为筹集钱款继续救治,急需卖掉王某名下的房产,为了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申请人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
    南陵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情况紧急,优先安排该案审理,承办法官于2020年8月12日下午深入王某入住病房现场了解情况。经详细了解核实王某的相关情况后,由王某的母亲作为王某的代理人,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确认申请人王某的身体状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当即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王某某为其监护人。
    近年来,因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合法从事社会活动的需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明显增多。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彰显法律之人文关怀,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申请人神志昏迷,无法从事相关民事行为,而类似成年人必须要做出民事行为时如何既能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能确保该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形成了成年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为该类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此类成年人在经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的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此后监护人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被申请人从事诸如房屋买卖等相关民事行为。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继续得以沿用,充分体现了该部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彰显我国民法之人文关怀。
    附案涉《民法典》法条及解析: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自然人与生俱来的,须以其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理解、辨认能力时才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一定要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范围,《民法通则》只限于“精神病人”,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规定显然不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从而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痴呆老年人等,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该类人的存在不容忽视,相关法律亟需加以完善。《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相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扩大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使其处于应当获得监护的状态,既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能促进交易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合法有序开展,从而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要特别指出,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系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而非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者:南陵县法院 张友兰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