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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对逾期提交证据者首开10万元罚单

日期:2020-08-2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驳回芜湖某小额贷款公司复议申请,最终维持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逾期举证行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是近年来芜湖法院针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最高罚单。

芜湖某小贷公司与尤某某、余某某、尤某、程某、某商务咨询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补充协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产生影响,并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亦不属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该公司不能对其逾期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显属逾期提供的证据。如对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滥用诉讼权利,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复议。经安徽省高院复议,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履行举证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新《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处以罚款的金额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仅是手段,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构建诚信社会才是根本。希望当事人要以此案为戒,遵循诚信原则、遵守诉讼制度、回归法治轨道,为推动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作者:鲁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