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芜中执字第00201号
朱国旺、许金萍: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小贷公司)与被执人芜湖旺和工贸有限公司、繁昌县玉环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朱国旺、许金萍、徐铭杰、陈卫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给被执行人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新房估(法)[2020]第007号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及估价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方自送达至日起10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你方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王家斌
联系方式:5888021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