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经济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社会关系的多变使得家庭的稳定性有所减少,离婚案件随之也逐年上升。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除婚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外,争议最多的莫过于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以及对于过错方的惩罚方式。《民法典》将于
“我要不要承担我丈夫/妻子在外所欠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曾几何时,离婚时,夫妻一方突然举出的巨额债务让被负债的配偶一方如坠深渊。那么婚内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务,另一方是否必须要承担偿还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实是用于共同生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赋予夫妻独立人格,强调被负债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被负债,同时也有利于债权人对于出借款项进行风险预判。
“我是一个
“我的丈夫/妻子有出轨行为,导致家庭破裂,我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请求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有部分当事人,即使在对方举出确凿证据不得不承认有出轨行为,但依然会以对方无证据证明存在同居、重婚等法定过错为由拒绝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增加了第五条“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该一条款的增加弥补了现行《婚姻法》对于“过错”界定的局限性,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保护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者:经开区法院 朱依雯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