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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非“私租”,承租需谨慎

日期:2020-08-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法官,我自认倒霉吧,我已腾空搬离,现在把房子钥匙交付给贵院。”一年轻男子唉声叹气地说道,并从口袋缓缓地掏出钥匙。

2014年胡某某依法申请并与南陵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期三年的《南陵县保障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南陵县某小区公租房一套,但在第一年度租赁合同期满后,胡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一年租金和物业费,仍然继续擅自占有使用该房屋。南陵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胡某某仍置若罔闻。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南陵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将胡某某一纸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胡某某腾让承租的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物业费,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南陵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南陵县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现场实地走访了该租赁房屋,发现房屋内实际承租人并非是胡某某,经调查核实,原来胡某某在一个月前就将该公租房私下非法转租给前文开头的年轻男子后就玩消失。该年轻男子在承租过程中,既未看对方有无相关产权证书也未审查对方出租房屋是否合法,就贸然承租该公租房。随后在案件承办人依法告知下,该男子积极配合法院腾空搬离并将钥匙交付给承办人。临走时,案件承办人告知该男子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依法挽回损失。

公租房是政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禁止转租、转借。在风险无处不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行为人在缔约租赁合同时,应加大对“房东”出租资格的审核,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切勿落入“公租房违规出租”的陷阱。

(作者:南陵县法院 汤云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