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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1579号深圳中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贾一雷二审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7-08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1579号

深圳中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贾一雷:

我院受理上诉人昝林生与被上诉人安徽国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汪国栋、深圳中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一雷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二审依法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昝林生垫付的费用50万元;三、被上诉人汪国栋对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上诉人昝林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上诉人昝林生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本院二审补正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合计16650元,由上诉人昝林生负担8325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3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上诉人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汪国栋负担8325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3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