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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1371号刘泽孟、陈倩二审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7-08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1371号

刘泽孟、陈倩:

我院受理上诉人张宇诉被上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泽孟、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502.5元,利息5754.21元,罚息14710.44元,复利4176.1元,共计人民币49143.25元,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4502.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754.21元为基数)。二、陈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黑AQK513,车架号LVVDA11A2BD42908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黑AQK513,车架号LVVDA11A2BD429086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被上诉人刘泽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502.5元,利息5754.21元,罚息14710.44元,复利4176.1元,共计人民币49143.25元,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24502.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754.21元为基数);四、被上诉人陈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