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95号
陈珍、郑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许业亮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陈珍、郑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业亮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6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0元,由被告陈珍、郑杰文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