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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遇疫情,法院多次劝说终和解

日期:2020-07-03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娱乐等行业受到巨大冲击,由此产生大量诉讼,镜湖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调解优先,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了多起涉新冠肺炎疫情诉讼。
    王某系安徽某大学体育专业的大学生,2019年7月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经营健身会所。2019年12月,王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1000㎡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租期期三年等。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将房屋改造后交付王某。正当王某准备大展拳脚之际,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健身行业市场低迷,生意萧条,继续开业势必加重亏损,无奈之下,王某关闭健身场所,并于2020年4月起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某表示王某未在房屋改造前提出解约,现突然诉讼,有失诚信。且改造装修已花费30多万元,故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承办法官丁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王某仅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虽判决无障碍,但健身场所的经营困境无法解决。且法院一旦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势必不久后将起诉王某要求其继续支付租金。这对于刚毕业的王某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影响其今后的人生发展。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丁法官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及其三位合伙人共同约至本院,进行长达四个小时的劝解、调和。希望双方秉持互谅互让、共担风险的原则,放下怨气,共度难关。最终,王某对李某深鞠一躬表示歉意,李某及其合伙人亦表示谅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王某对房屋的装潢价值进行适当补偿。
    面对疫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案件时,应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切实将案件背后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镜湖区法院 丁玉婷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