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1521号
鲁柯金、朱金梅:
我院受理上诉人盛金根与被上诉人刘其明、原审第三人杨柳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我院二审已经审理终结,一审判决驳回盛金根诉讼请求,我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0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