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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开区法院受理首起强制医疗案

日期:2020-06-17    作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年5月20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受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入职芜湖瑞昌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叶某某认为班长夏某某对自己过于严厉,把自己管成“哈巴狗”,并幻想有人要害自己,特别是夏某某,如果不杀夏某某,自己就会死。2020年2月27日晚,叶某某幻想夏某某会对自己动手,便产生先杀死夏巧云的想法。2月28日早上7时许,叶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羊角锤到公司上班,羊角锤放在工位边的工具箱中。中午11时员工休息时,叶某某看到夏某某坐在离自己两米远的地方低头玩手机,遂从工具箱中拿出羊角锤走到夏某某身后,朝其后脑勺部位砸,致夏某某后脑勺受伤。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依法鉴定,叶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事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叶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检察机关依法申请对叶某某强制医疗。

庭前,经开区法院承办团队到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会见被申请人叶某某及其主治医生,详细了解叶某某的病情,以确认叶某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适宜出庭参加诉讼,并为叶某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叶某某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其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是在其精神病症状支配下实施的,事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遂决定对被申请人叶某某强制医疗。

(作者:经开区法院 楚会娜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