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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2019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日期:2020-06-05    作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年,全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三河一湖一园一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的工作重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山水人文共生、生态绿色共享的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总体情况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全省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美丽安徽建设。全年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433件,审结15512件。浙江宝勋公司及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入选“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亚兰德新能源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写入202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严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打击非法采砂采矿、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坚决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处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全年受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395件,审结1313件,判处罪犯3012人。芜湖中院审理的“1·29”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曹冠、胡余宝等人与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等,将7164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运至我省倾倒,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100万元,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5万余元,有力震慑了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切实保障环境民事权益。严格贯彻损害环境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全年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008件,审结12310件,其中环境侵权责任纠纷111件,审结99件,涉案金额1616.2万元;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8810件,审结8333件;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4087件,审结3878件。石台县法院审理的焦双全等34人诉大沟山建筑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因大沟山建筑公司露天开采石料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严重干扰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沟山建筑公司给予村民合理补偿,关停石灰岩矿,并开展安全防护和复绿工作,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



强化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审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30件,审结1889件,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49件,审结142件;涉土地、地矿、林业等资源类行政管理案件1881件,审结1747件。合肥中院审理的庐阳区检察院诉合肥市排管办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因合肥市排管办未有效履行监督、指导大众园林公司污泥处置的行政职责,致该公司违法处置污泥10000余吨,造成约50亩土地受污染,法院判令合肥市排管办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大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保障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支持检察公益诉讼,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水平。全年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4件,审结130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2件,审结1件;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21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9件),审结108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21件,审结21件。宣城中院审理的旌德县检察院诉绩溪县板桥水电站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板桥水电站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爆破,造成库底淤泥短时间内流向下游,给水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板桥水电站恢复被污染的水生态环境原状,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失费等36万余元。


创新执行方式,确保修复责任落实到位。优化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注重审执协调配合,依托“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提高执行效率。马鞍山中院审理的马鞍山市检察院诉吴必祥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吴必祥赔偿能力不足,法院判决吴必祥提供不低于70日的环境公益劳动抵补环境损害赔偿金,并交由司法所和村委会负责监管。歙县法院审理的储小华滥伐林木案,储小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杉木268株,法院判决储小华异地更新造林6.7亩,补植杉木苗1340株,由歙县林业局组织实施。

(二)稳步推进专门化建设,审判机制改革取得成效

全省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初步形成。省高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通知》,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机构建设、集中管辖及归口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省高院确定民一庭全面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74家中、基层法院单设或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淮北、淮南、六安、芜湖、铜陵、安庆等市基层法院全部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休宁县法院在新安江源头、巢湖市法院在巢湖沿岸、石台县法院在秋浦河畔设立生态巡回法庭。各地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抽调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专业背景、有志从事环境保护的法官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省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省高院和淮北、蚌埠、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等6家中院以及祁门、金寨等18家基层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改变以行政区划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模式,探索按生态系统、生态功能区确定案件管辖,蚌埠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由禹会区法院集中管辖,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明光市、定远县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南谯区法院集中管辖。

科学界定案件受理范围。各地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资源要素,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和受案范围。省高院下发《关于归口审理省高院涉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环境资源案件分类。铜陵中院制定《环境保护审判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案件以及土地、矿产、水等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入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巢湖市法院将涉及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和湿地保护、巢湖渔业生态保护区等案件归口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审理。

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机制。省高院制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办法》,聘请23名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成员,发挥专家学者在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问题中的作用。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案件层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审理等问题。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联络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随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动态。

(三)积极拓展延伸审判职能,司法能动作用充分发挥

全省法院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意识,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延伸审判职能,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服务长江(安徽)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要求,妥善审理“23+80+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相关案件。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开展沿江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调研,督促指导沿江各市法院认真开展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专题座谈会,形成专题报告,对我国首部流域立法提出建议。省高院、沿江各市中院认真总结长江流域(安徽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经验,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座谈会、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讨会上进行交流研讨。

助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全省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注重乡村生态环境修复,助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着力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石台县法院通过开展“河鱼放生”“补种复绿”等恢复性生态司法,保障“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旅游资源司法保护,在A级以上景区全覆盖设立旅游法庭或旅游巡回法庭,服务安徽旅游绿色生态发展。旌德县法院“两山”巡回法庭建立旅游纠纷预警排查机制,构建“31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化解旅游纠纷。各地法院积极参与、配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干警协助开展村庄整治,拆除年久失修危房,对乡村道路两侧、房前屋后、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清理,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研究。省高院认真总结分析2016年以来全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调研组汇报情况,提出多项建设性意见建议。积极参加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开展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调研,向省人大报送专题调研报告,并就《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务研究,指导阜阳中院依法受理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积极参与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的制定。承办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四)深化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

沪苏浙皖时空一体、山水相连,生态环境休戚与共。全省法院树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理念,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共同构建环境资源审判联动协作机制。参加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省高院院长董开军作“深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共建绿色美丽长三角”主题发言,沪苏浙皖高院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发布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构建联动协作机制。马鞍山中院、含山县法院与沪苏浙地区10家法院联合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黄山中院与浙闽赣三省八地法院就强化生态司法协作达成一系列共识,长三角区域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作机制的框架基本形成。

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协作力度。长三角区域是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由于环境破坏,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扬子鳄、江豚等珍稀特有物种面临严重威胁。省高院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项调研,探究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安庆、铜陵中院依法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严惩破坏长三角区域渔业资源行为,有效遏制长三角区域非法捕捞态势。宣城中院妥善审理涉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长三角区域生物多样性正向改变。

大力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司法保障调研。建设绿色长三角,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重要手段。省高院积极开展司法服务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前瞻性研究,就长三角区域生态补偿司法协作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出意见建议。黄山中院为安徽、浙江《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视角,开展专项调研,形成《治理视角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协商机制构建》调研报告,就新安江流域的环境司法保护、生态补偿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强化环境资源法治宣传,环境资源司法公开透明

全省法院加大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评价、指引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多路并进强化环境资源司法宣传。全省法院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举办专题展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强化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把做好“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作为全年司法宣传工作重点,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2018年度环境资源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人民法院报》头版进行报道;马鞍山、安庆、亳州中院在世界环境日宣传期间发放环保宣传资料1700余份,阜阳、六安、滁州等市两级法院提供现场法律咨询80余场(次),形成集约示范效应。

多管齐下创新环境资源宣传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自媒体等,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信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开展法治宣传,提升法治宣传质效。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树立“办案即宣传、宣传即办案”的理念,扎实开展以案释法,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在新安江畔开展“河鱼放生”等恢复性生态司法。巢湖法院开展“爱鸟护鸟新时代,共建巢湖好生态”主题活动,发放爱鸟、护鸟宣传页,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猎捕、售卖、食用野生动物,共同保护巢湖美好生态。

多措并举深化环境资源司法公开。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开庭、网络直播、文书上网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接受第三方监督执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探索环境专家、代表委员和利益相关者参加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展望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2020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围绕大局、科学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上下更大功夫。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加大对长江、淮河、巢湖、新安江、大运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聚焦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和“绿盾行动”等反馈的突出问题,认真审理相关案件,巩固提升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效果。

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按照蹄疾步稳要求,逐步理顺机构职能,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继续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审判模式,探索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强化精品意识,精心培育精品案件,充分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导向作用,扩大裁判辐射效应。

在构建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上下更大功夫。积极构建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与检察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作,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推动建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修复资金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深度推进跨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认真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在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上下更大功夫。不断强化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旁听重大典型案件庭审。严格落实陪审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中,落实7人合议制。利用庭审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传播媒介同步直播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庭审,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加强环境法治宣传,利用“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集中开庭宣判、发布环境资源白皮书或典型案例、推介工作经验等形式,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长缨在手,山河向美。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文:高民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