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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公布,芜湖法院榜上有名

日期:2020-06-05    作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省高院发布《全省法院2019年度环境资源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全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三山区法院的“被告单位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污染环境案”入选其典型案例。

案例:被告单位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赴嘉兴、杭州等地,联系嘉兴绿一环保公司、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等企业,非法收集7164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等地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冠等11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非法倾倒,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3日,该院作出(2019)皖02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嘉兴绿一环保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沃杰物业公司罚金700万元、嘉兴绿一环保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6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督办的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跨省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在追究曹冠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1100万元,并判令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依法赔偿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1125万余元,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案件庭审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中央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予以深度报道。案件审结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保丽洁公司等8家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从加强固废监管、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