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柯目文等八人“套路贷”涉恶案件

日期:2020-05-30    作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年5月29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柯目文等八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九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柯目文自2014年注册成立汽车租赁公司之后,以自己及员工名义超越公司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放贷业务,伙同被告人徐某通过“套路贷”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多倍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凭证,刻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痕迹等虚假给付事实,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陆续招募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高某等人员,被告人柯目文以公司为依托,利用“租车”行业,假借“贷款”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以及在被害人出现逾期还款时,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催债,上列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形成以柯目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强行扣除上门服务费等额外费用,肆意收取被害人逾期费用,被害人或其亲属迫于“虚假凭证”的压力将债务清偿。在被害人出现借款逾期时,被告人柯目文指使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谢某等人以拉横幅、喷漆、放鞭炮、扣留看守、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柯目文等人分工明确,人员固定,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多次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繁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目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方式骗取、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为索取不乏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以及纠集、授意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为了泄愤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柯目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其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他被告人依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定罪处刑,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繁昌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该案中,繁昌县人民法院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并结合在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繁昌县法院 亮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