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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寻衅滋事,后妨害作证三人一错再错被判刑

日期:2020-05-28    作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年5月20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某、朱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和朋友在一家烧烤店内吃饭期间,因烧烤的品种问题与店内老板发生争执,邻桌的食客谢某某看了一下,被告人章某某便起身掌掴谢某某的脸部,谢某某的朋友刘某见状起身指责被告人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致使被害人刘某手部受伤。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吴某,吴某又邀约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烧烤店,三人继续吃饭并谈及刚才发生之事。又遇为取回遗落背包的谢某某,被告人章某某通过逼问其得知被害人刘某在芜湖市仁济骨科医院就诊,遂伙同被告人吴某、朱某某来到该医院。三被告人到达后,采取威胁手段逼迫证人陈述今晚没有遭受殴打,刘某的伤也与其无关并威胁不准报警,同时让被告人朱某某持手机进行录像。后三被告人打车将谢某某带至多个派出所试图进行销案。

2017年9月29日、10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对各被害人均已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某、吴某、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在先,不知悔改,伙同他人胁迫证人妨害作证在后,一而再的触犯法律,挑战法律的底线,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作者:镜湖区法院 张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