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出狱当天再次行窃,恶习不改身陷囹圄

日期:2020-05-2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毕业后参加工作不久的楼某因工作不顺动起了行窃获财的念头,因盗窃入狱后的他并未反思自己的不法行为,反而恶习不改,出狱当天即行窃举,一周内四处作案,先后五次盗取电动车或摩托车后贩卖获财,贪婪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身陷囹圄的惨痛结局。2019年11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楼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电动车、摩托车依法由扣押机关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李某,责令被告人楼某退赔被害人邓某、徐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楼某刚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工作上的不顺使得初入社会的楼某颇为烦心,手头的不宽裕促使楼某铤而走险,走上了行窃获财的道路。2019年初楼某因盗窃入狱,这次经历并未促使楼某改变小偷小摸的恶习,出狱后的当天,楼某再次动起了行窃获财的念头。2019年7月底的一天夜间,刚出狱的被告人楼某与朋友聚餐结束后,回程的路上在芜湖经开区某酒店车棚内发现了一辆较为崭新的电动车,楼某走上前去发现该电动车并未上锁,贪念顿起的他在四周观察了几分钟,确认无人注意后将该辆电动车推至楼某所在小区楼下留作自用。次日,楼某外出购物,回程走到小区大门时发现门口附近有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楼某四处观察后迅速将电动车盗走并在小区附近找到一家车行,以300元的价格售出。屡次盗窃成功后的楼某愈战愈勇,接下来的一周内,楼某四处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先后盗取2辆电动车、1辆摩托车后贩卖获财。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山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楼某传唤至龙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