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绿林公司拖欠某化工公司货款9万余元,某化工公司经催收无果,于2016年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经开区法院判决某绿林公司承担偿还9万余元货款义务。但判决生效后,某绿林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某化工公司继而申请强制执行。
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立案受理后,通过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的银行账户均没有资金及交易记录,其名下有土地和厂房,但因本案标的金额较小,不宜处理。经现场走访,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法定代表人也联系未果。在此情况下,经开区法院执行局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惩戒。
至此,申请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已对欠款不抱希望了,但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坚持在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通过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会支付其一笔补偿金。确认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当地土地征收部门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执行标的金额的款项,并在满足发放条件时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支付。
2020年4月,被执行人某绿林公司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汇入了经开区法院账户,执行法官随后通知申请人某化工公司前来领取了该款项,债权终于得以实现,案件也顺利结案。随后,申请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向经开区法院执行局赠送了锦旗,表示对执行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经开区法院提醒,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逃避不是办法,凡是立案执行的,法院将一直执行下去,并可能依法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拒执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经开区法院 王四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