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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法院公开宣判梁某受贿、贪污案

日期:2020-04-3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430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秩序科副科长梁某受贿、贪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所退违法所得98128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弋江大队一中队指导员、中队长、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负责财务的辅警付某某(另案处理)或单独多次非法收受周纯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7000元,其个人得款70000元。此外,20181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侵占、骗取的手段,将弋江区政府办发放给一中队的就餐券部分占为己有,之后找金典餐饮公司将就餐券兑换成加油卡和现金,共同贪污就餐券共计35520元,梁某个人得款计28128元。

另查明,20194239时许,芜湖市弋江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至芜湖市交警支队,将正在上班的被告人梁某带到谈话点,并采取留置措施。梁某到案后对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作了供述,并主动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981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先后担任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弋江大队一中队指导员、中队长、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7000元,其个人得款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属共同犯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占、骗取公款35520元,其个人得款281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属共同犯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贪污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其家人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弋江区法院  段天妹 李燕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