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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调解方法,案件效果双统一

日期:2020-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南陵县法院受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在工地进行油漆施工,在与同事移装吊篮过程中摔伤。原告认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三、被告二作为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告一施工,依法应对原告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该院依法查明了相关事实,四被告对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内部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分歧较大。鉴于原告与其中两名被告系亲属关系,为了避免因一起意外中伤其家族和睦,承办法官采取了 “背对背”方式调解,以法律为依据并大量引用当地善良风俗习惯,引导当事人之间产生同理心,最终原告也对赔偿总额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四被告之间自行达成赔偿份额的协议,并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8万余元,至此本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同时也要兼顾公序良俗,判决固然能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结果,但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不仅能给当事人案件上一个满意的结果,也能给双方当事人心理上一个圆满的答案,力争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双统一。

(作者:南陵县法院 季政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