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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开区法院首判虚拟货币纠纷:交易Plus币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0-04-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受朋友之托网购虚拟货币Plus币,商定卖出虚拟货币后款项均分,孰料发货后一直未收到货款,采购虚拟货币一方遂将朋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采购货币的损失。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Plus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朋友徐某支付采购货币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朋友。20197月中旬,被告徐某拟向一个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有货。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原、被告合意完成交易并赚取交易差价,由被告负责洽谈,原告负责向其他人进购Plus币,两人商定赚来的款项由两人均分。随后,原告从其他人处购买了30Plus币并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网络地址。发货后,因未收到货款,被告向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报警,原告为此垫付了购买该30Plus币的货款,计7500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货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其在此次Plus币交易中应承担的货款采购部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卷、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融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诸如比特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作者:经开区法院 王瑞 汤峻崎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