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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日期:2020-04-0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4月3日,鸠江区法院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对鸠江区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江某甲、笪某某、江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2020年1月29日,辖区汤沟镇某行政村村民因自发堵路发生纠纷,汤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江某甲因不满民警处理,强行扯下民警口罩、推搡民警,并扬言“警察打人了”,煽动周围村民指责辱骂民警。后民警在同事保护下准备撤离现场,撤离途中,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笪某某、江某乙等人围堵,其中被告人笪某某冲上去用拳头打民警面部,被告人江某乙推搡民警,并试图用手中的玻璃茶杯砸民警,被其他村民拦下。后民警在村书记等人的保护下离开现场。

    案发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各辩护人当庭均做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据此当庭撤回对三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意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鸠江区法院认为,汤沟派出所民警接受出警指令赶至案发现场处理纠纷,行使公务程序合法,权限正当,主体适格,且在出警过程中并无任何执行公务不规范的行为。被告人江某甲、笪某某、江某乙为发泄不满情绪,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大量群众聚集围观,挑衅民警执法权威,情节恶劣,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三辩护人提出的民警处理纠纷方法不当及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的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该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自发防控纠纷引发的妨害公务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悔罪认罚,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明法理后当庭宣判。

(作者:鸠江区法院 徐众群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