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1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陶某义与被执行人陶某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亦没有房车和机动车,且被执行人无正式工作,行踪不定,案件一度停滞不前。
3月4日上午8时许,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其称发现被执行人在芜湖市某工地出现,并且可能还有一辆挖掘机在工地干活。
受疫情影响,法院外出执行活动受到很大限制。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的活动轨迹和财产状况,宝贵战机稍纵即逝。经向院领导汇报后,执行干警做好防护措施,驱车赶往工地。经过查找,执行干警在工地深处发现被执行人陶某富和一台“柳工牌”挖掘机。经核实,该挖掘机归陶某富所有,执行干警遂依法对挖掘机采取了现场查封措施,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后果。
迫于法律威严,执行人陶某富承诺分期还款,在今年中秋节前将所有欠款还清。经执行法官耐心劝导,当事人双方也终于冰释前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作者:弋江区法院 汪一粟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