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战“疫”第十五期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诉讼期间+除斥期间等3大必知法律要点(三)

日期: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除斥期间的影响?

·裁判规则

除斥期间不因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变更——毕节五交化公司诉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变更案

案例要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应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当事人向政府反映或向对方提出要求等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便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确属事实,撤销权消灭的结果也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案号:(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57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04月05日第10版

·学术观点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除斥具有排除、截止期限之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民法总则》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该条规定确立了除斥期间的基本规则,对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规则。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间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设立除斥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除斥期间是关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解除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都是形成权,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该条中的“等利权”应当指的是形成权,所以,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当然,依《民法总则》第199条,除斥期间的适用也不完全限于形成权。

第二,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面,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另一方面,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期间经过,导致解除权消灭。

第三,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知悉,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悉。例如,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第四,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权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允许除斥期间中止、中断、延长,可能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除斥期间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即消灭。

当然,依据《民法总则》第199条的规定,如果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计算规则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则应当使用该特别规定。例如,对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效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除斥期间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另外,由于除斥期间经过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因而当事人只能被动承受,而不能抛弃。

(摘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来源: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