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战“疫”第十三期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诉讼期间+除斥期间等3大必知法律要点(一)

日期:2020-02-2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如何处理?

·系列报道观点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应掌握的三个方面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诉讼法上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其系因某种法定事实发生而开始。如立案期间、公告期间、上诉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对于各个具体诉讼工作事项的实际情况依职权而指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等。依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又可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该确定期间内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如举证期间、普通程序审限等。不变期间是指该期间一经规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允许人民法院或诉讼参加人延长或缩短的期间。不变期间不仅当事人无权变更,人民法院也无权变更,如上诉期间、公告期间等。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掌握。

一是对“不可抗拒的事由”进行掌握。《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本次肺炎疫情应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该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10日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顺延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准许顺延期限后,顺延的期限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有所不同。但,这只是指一般情况,对可通过其它方式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准许顺延期限。如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方式进行立案、开庭、调解等工作,亦可通过邮寄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经笔者向海淀法院有关法官询问,在此处的“开庭”可延伸至“举证”,即可通过邮寄(包括但不限于EMS、挂号)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提交,则如果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面交,但可通过以上其它方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予提交,亦不可以“肺炎防疫不可抗拒”为由申请顺延期限。

二是对法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法定期间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依据来计算顺延期间的长短。如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5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3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20日,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落款明确日期的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限的,应当再顺延5日。

三是对指定期间的顺延进行掌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耽误指定期间的具体情况,决定顺延期限的长短。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举证期间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40日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20天被确诊感染,经30日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顺延10日的举证期限,而无需按原来的40日的举证期限来指定。又如人民法院指定于2月20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10日被确诊感染,当事人可在治愈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在5日内或更短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补足原来相差的10天时间。

(摘自:瀛和律说微信公众号:《肺炎疫情对法律期间的影响与处理》,发布时间:2020年2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