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勤作调解人 电话温情化纠纷

日期:2020-02-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成功通过电话调解了一起因购房引起的法律纠纷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今年9月,原告吴某在镜湖区看中了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房主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日,原告吴某向被告陈某支付定金2万元,被告陈某出具收条一份。但此后被告陈某并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吴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不愿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无奈,原告吴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案件受理后,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开庭,雷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电话联系被告陈某,询问案涉房屋情况及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有何想法被告气愤地表示为何仅收了2万元定金,却要赔4万元呢?雷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其仍然不能接受并表示非故意不过户,是有原因的,且家里经济也困难,无能力偿还定金,并随即挂断了电话。但雷法官并未放弃,她说,本案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开庭判决结果很明确,但简单作出判决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次日,雷法官再次拨打了被告电话,接电话的是被告儿子,雷法官也耐心地向他阐释法律相关规定,被告儿子仔细聆听后表示会和母亲沟通。后被告陈某主动联系雷法官,表示接受调解并已经支付部分款项给原告吴某,剩余款项短期内实在无能力支付,希望法官能和原告沟通,宽限一段时间。雷法官立即拨通原告电话,询问是否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并向原告陈述被告家庭困难的情况原告表示可以理解,同意被告延迟两个月支付尾款。最终,本案在双方互谅互让中达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定金是作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存在的,具有法律效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一般老百姓来说,房屋买卖涉及的标额较大,当事人在买卖房屋时应慎重,务必考虑周全。

(作者:镜湖区法院 苏寒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