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案例篇(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日期:2020-02-2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编者按:2020年2月10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疫”的重要指示精神,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防治新冠病毒期间可能发生的违反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解释。为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特推出依法战 “疫”——案例篇,今天为您带来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相关案例。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黎某某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黎某某系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2013年,其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告人黎某某的瞒报迟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麻疹疫情扑灭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3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