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战“疫”——案例篇(六)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日期:2020-02-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编者按:2020年2月10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疫”的重要指示精神,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防治新冠病毒期间可能发生的违反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解释。为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特推出依法战 “疫”——案例篇,今天为您带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关案例。

法律要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安庆市崔某某等猎捕野生动物案

2月2日下午,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于大龙山镇林场小岭卡口处拦截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在车上抓获崔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扣押六只野生动物黄麂死体。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在大龙山林场利用铁丝制成的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黄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森林公安会同野生保护动物部门对黄麂死体进行了无公害处理。
案例二:安徽无为市吴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合谋捕鸟卖钱,各自骑一辆摩托车从庐江县乐桥镇到无为县。当晚,三被告人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在无为县严桥镇、开城镇境内河边的草丛中非法捕捉野生鸟,并将捕获的野生鸟放在其摩托车上的塑料筐内,后被人发现,该三人逃跑,将摩托车遗留在现场。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在摩托车上塑料筐内共查获109只野生鸟。经鉴定,涉案的野生鸟分别为108只黑水鸡、1只大麻鳽,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吴申林、王文明、王海明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

无为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