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七)

2020年2月14日
日期:2020-02-1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执行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疫情工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特制定以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今天给大家带来执行篇。

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怎么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疫情防控期间,需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外出办案,执行听证原则上暂停或延期举行。但执行工作并不停止,会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当事人反映执行信访诉求的,可通过本院网站、12368电话、邮寄三种方式反映。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反映问题的,法院将及时办理回复。

2.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怎么办?

答: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存在疫情或执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执行,则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因疫情延误执行申请的怎么办?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