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五)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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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篇(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疫情工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特制定以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今天给大家带来民商事篇(下)。

16.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17.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或个人因市场环境、经营状况或个人条件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18.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房屋销售预约合同,但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出卖人能否主张解除预约合同、要求对方按预约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一般不予支持,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违约的除外。

19.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事项,当事人能否以此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违约责任承担或损失赔偿?

答: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原因所致,因此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对解除合同和要求违约责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但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20.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工程承包方对迟延复工的期间是否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曾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参考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如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时间、隔离观察)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同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如在合同签订时已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工期风险之外;合同仅约定在不可抗力影响工程进度关键节点的情况下,工期才可顺延,而此次疫情发生期间并不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关键节点施工期间;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对工期的延误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不予支持工期顺延主张。②迟延履行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③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了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并在疫情结束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形成有效工期顺延签证或达成相应工期协议。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承包人迟延履行后。如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承包人不能对疫情发生期间的工期延误免除违约责任。

21.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导致预期建设目标无法按时实现,因此发生的损失、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能否主张损失赔偿、增加工程价款并如何承担?

答:对疫情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 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根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第9.11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应承担相应费用;③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应由承包人承担;④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⑤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对发承包方是否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的扩大作为损失承担的因素予以考虑。

    22.原本有意向的投资人因疫情影响退出或摇摆不定,而招募期限即将届满,破产重整是否宣告失败?

答:因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23.债权申报期限眼看要届满,因疫情防控需要,债权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会不会无法得到清偿和分配?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申报债权的工作暂时停止,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收集、提交申报债权所需的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24.因疫情防控而无法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怎么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宜进行,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对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及债权人通知的前提下,经管理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同意,延期举行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