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四)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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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篇(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疫情工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特制定以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今天给大家带来民商事篇(中)。

9.防疫期间,合同履行中如何注意法律风险防控?

答: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控制可总结为积极面对,保全证据。具体有: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措施;可就后续合同履行提出协商意见,如判断因疫情造成后续合同履行已不公平的,可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注意保留书面证据,疫情发生后,企业或个人确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隔离通知、就诊病历、材料供应方因疫情不能供应的通知等)。

10.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经国务院批准,本次疫情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疫情防控形势已超过2003年的非典疫情。类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成例中对2003年非典疫情的事实认定,本次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已签订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如本次疫情防控造成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民事义务,合同义务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①只有因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该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②即使合同签署时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1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12.合同义务方未采取减损措施扩大的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免责?

答:一般而言,合同双方对发生疫情都已明确知道,但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则不推定合同相对方能够明确知道。因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包括不能履约情况通知、疫情结束后是否能及时履约等),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本次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13.受疫情影响的旅游合同如何处理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实现和旅行。合同的双方主体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由组团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扣除后的余款全额返还消费者。合同解除后如组团社仍对外支付费用的,即使该费用当属合理正当,此费用也应列入余款之内,并退还予旅游者。

若在旅游途中遭遇疫情,旅行社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立即停止行程,双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及时采取安全、安置措施,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至合理地点。因防疫增加的如口罩等必须的防护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食宿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返程费用由双方均担。

若消费者在旅游中感染病毒,需从以下因素:医学诊断、病源、旅行社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发病者的自我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其他因素等,综合判断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如因旅行社未切实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消费者有权依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择一主张权利。如果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14.消费者已交付定金预定酒店,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无法入住正常消费的,如何处理?

答: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处理。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酒店解除合同并提出退还定金要求。对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15.受疫情影响的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