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2020年2月8日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立案、信访、诉讼活动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及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疫情工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特制定以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今天给大家带来立案、信访、诉讼活动篇。

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哪些途径主张诉讼权利?

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网络、邮寄、现场三种方式主张诉讼权利。第一种方式:通过百度搜索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小程序搜索安徽移动微法院,在网上递交立案材料。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可以百度搜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搜索解纷芜优,进行在线调解;第二种方式:无法办理网上立案或不便于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立案服务方式;第三种方式: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办理的,可以选择现场办理,为减少出行风险,可就近选择法院进行跨域办理。全市两级法院均设有专人负责处理以上三种立案方式。有关立案相关事宜均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查询。

2.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哪些途径反映信访要求?

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的方式反映信访诉求。

对于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行远程视频接访;不需要视频接访的案件,信访人可以将书面信访材料邮寄至法院信访部门;信访人亦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信访。

3.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本次疫情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进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其他因本次疫情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当事人因本次疫情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5.当事人因防疫出行受限影响行使权利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对于可能存在出行受限如封路、封村、暂停公共交通或因遵守政府有关复工禁令等情况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建议当事人一方面积极保存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的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同时采取中断诉讼时效和远程立案等措施,例如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自然人债务人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地址寄送催款文件,向债务人合同确认的地址寄送催款文件,使用快递等向法院寄送立案、上诉材料,使用跨域立案等。

6.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进行庭审、听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活动?

答: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原则上推迟开庭、听证活动,对依法必须按时开庭、听证的,请积极配合法院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庭审等方式远程审理,减少因人员聚集引发疫情传染风险。如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可中止诉讼:①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的;②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③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加疫情防治工作,或受疫区交通关停等情况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联系法官,了解案件进展等;法官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