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出台意见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日期:2020-02-0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避免因新型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2月5日,市中院结合实际,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破产审判职能、行政审判职能、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慎开展执行、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提供优质高效诉讼服务等七个方面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或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时间。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平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快审快判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等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要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公正文明善意执行理念。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意见》要求,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

《意见》还明确指出,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及各类线上司法服务平台,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成本,助力企业提振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