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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110号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陶洁、储金海、李利应诉材料公告

日期:2020-01-2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110号

 

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陶洁、储金海、李利

我院受理原告罗薇与被告卫新旺与第三人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陶洁、储金海、李利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