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初42号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一审依法判决:不得追加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芜中执字第4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