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宝:
本院受理你与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江苏、第三人芜湖市凯帝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