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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民初33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江苏、第三人吴小宝、第三人芜湖市凯帝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1-1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小宝:

本院受理你与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江苏、第三人芜湖市凯帝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