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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民初55号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群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明珠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1-1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2民初55号

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群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明珠: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兴东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宋之忠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323499.3元及利息[以4011318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 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1日还款7901430.31元)以32211750.29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2日计算至 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8日还款62万元)以31591750.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9日计算至 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还款2265967.18元)以29325783.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 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8日还款2283.81元)以2932349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9日计算至 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7日还款1200万元)以1732349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0月29日还款500万元)以1232349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群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追偿;三、被告宋之忠、管明珠对前述第一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72元,由原告安徽省江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72元,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甬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群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之忠、管明珠共同负担21万元(其中被告宋之忠、管明珠负担部分限于10.5万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