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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6号戴真杰、李强、李奇骏、朱巧燕、谢绿森一审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0-01-1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6号

戴真杰、李强、李奇骏、朱巧燕、谢绿森:

我院受理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戴真杰、李强、谢绿森、吴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货款本金2295012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950128.5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前述利率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李奇骏以其个人财产及与被告朱巧燕的家庭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299元,由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299元,被告戴真杰、李强、李奇骏、朱巧燕、谢绿森、吴昊共同负担15万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0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