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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应当由经营者承继
日期:2020-01-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9年10月,原告南陵县某干鲜食品经营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南陵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5,864元,该公司股东杨某某、张某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原告南陵县某干鲜食品经营部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成立于2006年8月11日,由郭某某经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为注销,经营范围变更记录显示有效期至2018年7月2日。遂向原告予以释明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法律后果。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我国《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前述法律规定,确立了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但是个体工商户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类型,而是自然人的衍生体。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毋庸置疑,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字号能够更精准的识别诉讼主体。我国《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由此看来,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登记字号,也不论其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债权人,均可以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和家庭为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当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民事权利应当由谁来行使?结合民诉法解释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从文义解释方法的角度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均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应当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承继。

(作者:南陵县法院  蒋健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