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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初39号 芜湖驰瑞商贸有限公司与马钢(芜湖)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1-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2民初39号

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驰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钢(芜湖)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作为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芜湖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07元,由原告驰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0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