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张涧泉诉无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日期:2018-01-0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4年无为县政府开始专项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工作。原告张涧泉开办的花炮厂于2007年正式关闭,但还剩余部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存于其老宅内。2016419日张涧泉主动将上述物品交给政府销毁,2017年张涧泉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无为县政府销毁上述财物的行为无效并赔偿原告损失44010元。案经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均认为张涧泉主动交出涉案物品,由政府工作人员销毁,该销毁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张涧泉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涧泉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系芜湖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行政相对人主动上缴的非法违禁物品进行封存、销毁等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系依法履职行为,行政相对人就销毁行为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