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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日期:2020-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基本案情: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案。1997年8月,被告人谈孝因恋爱不成,用硫酸泼向被害人张某,致张某面部、颈部、胸部、双眼及四肢严重烧伤,双眼视力仅为光感,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二级。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谈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赔偿被害人张某22.6万元。案经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皖刑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改判谈孝死刑,缓刑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张某22.6万元。案件生效后,张某申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赔偿部分,谈孝家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8万元,后因被告人谈孝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案件被迫中止至2018年谈孝刑满出狱,但谈孝出狱后,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与谈孝联系沟通后,谈孝知罪悔罪,主动找亲戚朋友筹借了3万元赔偿给张某,余款确实暂无赔付能力。被害人张某因长期无钱治疗,现双目失明,除享受低保外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极为困难,现阶段仍需治疗费用,做眼角膜移植手术,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某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某系刑事被害人,1998年,被告人谈孝泼硫酸造成张某面部、颈部、胸部、双眼及四肢严重烧伤,双眼视力仅为光感,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二级。时隔20年,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张某现双目失明,除享受低保外无任何生活来源,现阶段仍需治疗费用,做眼角膜移植手术,生活极为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安徽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芜湖市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张某遭受伤害程度、经济困难程度、仍需后续治疗等因素,认为张志芳的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司法救助金16万元。

典型意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本案救助工作是因执行不能而启动,自案发至张某获得救助,时间长达20年,虽时间较久,但真情温暖没有缺位,因本案案发时间较早,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近年才不断的完善,执行法官一待被告人出狱即立即恢复了案件执行程序,并做工作执行到3万元赔偿款,鉴于被告人无执行能力,结合张某的案情,依职权告知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本案的救助工作的开展, 16万元的救助资金让张某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困难得以缓解,后续手术治疗有望,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