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民终2645号
付梦子: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刘文勇、付梦子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文勇各项损失共计174,908元(该款汇至芜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公司,账号:12634001040031504);二、驳回原告刘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202元,原告刘文勇负担341元,被告付梦子负担1,861元。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民终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