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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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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

2019)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


   

2019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定不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司法审查监督职责,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我院已连续四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今年通过对2019年全市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行政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着重分析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并就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全市行政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稳步上升

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85件(其中一审案件502件,二审案件187件,非诉审查案件182件,其他14件),审结案件848件,结案率95.82%,同比分别上升11.60%和0.33%。其中,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行政案件293件(含一审案件93件,二审案件187件,其他14件),审结287件,结案率97.95%,同比分别上升10.67%和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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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诉行政行为类型集中

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所涉行政行为仍然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复议四类传统类型,共计247件,占全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的49.20%。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占比最大为89件,行政强制次之为75件。行政复议类案件收案数为64件,较去年同期上升64.71%,涨幅最大,这与一些被征地人希望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将已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不无关系。

(三)涉民生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9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增长较快,收案数达到63件,同比增长13.22%,反映出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存在懒政、怠政行为,履职意识较为薄弱。同时,因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行政征收大量展开,导致行政协议、行政补偿等涉民生类案件开始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新增长点。2019年,上述两类行政诉讼案件占审结案件总量的11.17%,特别是行政协议类案件较上年增长27.68%,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态势。

(四)各区域收案数量不均衡

受经济发展程度、城乡建设情况及人口密度等因素影响,我市案件分布区县差异仍然较大。2019 年,无为县、鸠江区分别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49件、92件,作为人口大县和市政府所在区,符合预期。之后,镜湖区新收79件、南陵县新收74件、繁昌县新收57件、芜湖县新收52件。上述区域,共计新收行政案件503件,占新收案件的85.11%。一审收案数不足 50件的有弋江区(49件)、三山区(21件)、经开区(18件),共计88件,占新收案件的14.89%。与上年度相比,除弋江区收案数变化较大,其他区县差异分布基本一致,预计我市行政案件收案区域不均衡的情形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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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

2019 年,全市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7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54%,同比上升2.2 个百分点。其中,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30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4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24件,确认行政行为无效2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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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败诉行政管理范围看,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违法建筑拆除(9件)、因征收产生的强制拆除(7件)、劳动与社会保障(9件)、集体土地征收(12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1件)、治安管理处罚(8件),以上六类案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76.71%。

从败诉行政机关来看,市政府败诉2件,市级政府部门败诉11件,县区级政府8件,县区级政府部门36件,乡镇政府16件,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合计败诉案件52件,占比71.23%。总体上反映出,县区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仍需加强依法行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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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诉权行使有待规范

近年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案件比率较高,司法审查发现,部分当事人诉权行使不当现象比较突出。2019 年,全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13件,占一审结案数的22.51%。其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41件,不具有利害关系的21件,超过起诉期限的22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12件,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9件,重复起诉8件。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问题仍然存在,如2019年孙某某以其本人或其家人名义在弋江区法院、鸠江区法院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复提起行政诉讼多达22件,该22件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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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所改进

2019年,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件,出庭应诉率为57.8%,同比上升18.5个百分点。其中,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副职出庭的126人,正职出庭的27人。

从各区县情况看,出庭应诉率超过50%的有镜湖区、三山区、弋江区、经开区、无为县;出庭应诉率不足50%的有鸠江区、南陵县、芜湖县、繁昌县。

二、行政审判取得的成效

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庭凝心聚力,在克服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

(一)围绕中心工作,依法稳定大局

1.妥善审理落实行政政策案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多次开展环境保护、长江岸线整治督查及巡视工作。各级政府及责任部门在落实相关行政政策过程中,因为对政策领会不深、落实方式简单等原因,引发了一些行政争议。对此,行政庭高度重视,对因落实行政政策所引发的行政纠纷专题向市主要领导报告,提出整治路径,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行政庭对长江岸线整治引发的行政纠纷,已要求当地政府主动对接,解决补偿事宜;对巡视整改所产生的行政纠纷,在保障政策落实的同时,已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对环保工作导致的行政纠纷,执法部门存在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2019年共受理涉环保行政案件22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6件,败诉率达27.27%。

2.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处置机制。行政领域重大敏感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争议大、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极易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我市两级法院依照上级法院要求,建立了重大敏感案件处置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审慎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汇报,稳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保障公民、法人权益,传递司法温情

1.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庭加强对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企业财产权、企业创新权等权利的保护力度,促进形成依法行政的政务环境。在行政补偿、行政登记、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工商行政处罚、工伤行政确认等五类公共领域,审结106件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保障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并保障民营企业应得利益及时兑现。同时,市中院行政庭多次与市区司法局开展座谈会,邀请工商、城管、人社等部门参与,提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权益、行政管理(执法)应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落实政策资金应及时、程序与实体并重等理念,明确对不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全力为民营企业在芜湖市平稳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2.开展司法救助。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合计为185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26.3139万元,有效纾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利,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真诚传递司法温情。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我市法院严格遵照执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合理、规范。

(三)多措并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我市两级法院和各级行政机关加强互动合作,探索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推进党委领导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建设,力争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19年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原告撤诉案件94件,协调撤诉率为18.73%。

1.府院联动、诉源治理。通过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容易形成争议的普遍性、苗头性等热点难点问题,统一执法和裁判尺度,“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全程全域、共治共赢”的行政争议化解模式。

2.将诉前审查与判后答疑相结合。行政诉讼专业性强,一些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表达不清,错列或漏列被告。为防止立案后即驳回起诉引发当事人不满情绪,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在立案前即与当事人对接,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对象。裁判文书下发后坚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同当事人分析案情,阐明法理,当事人坚持不服要求上诉的,依法告知其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四)延伸审判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严格行政审判,督促依法行政。在审判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努力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严格审查,公正裁判,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令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9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70余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5年我市制定了《芜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2018年安徽高院出台《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台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应诉”的应诉工作原则和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九类情形,并规定庭审结束后需约谈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的建议上一级行政机关严肃处理等等措施。这一系列的制度规范着力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较上年度大幅上升。

三、行政审判映射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

2019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情况总体较好,但从少数行政案件中也反映出行政执法中的一些问题。

1.法治观念需提升。从2019年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来看,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能力不足;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类案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查处轻监管等情形,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要继续在程序意识、法律适用和民生政策宣传等方面破除瓶颈、补齐短板。

2.行政程序需完善。部分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相关行政程序还有待完善,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重要程序权利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从受理案件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对程序要求较高的案件已成为矛盾最突出、审理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此外,治安管理处罚、信息公开、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类型案件均发现程序性问题,特别是办案期限、公示程序最易被忽视。

3.工作措施需落实。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及开展相关审判职能延伸工作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措施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例如:在参与庭审时,指派不了解、不熟悉案情或者法律知识缺乏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丈量房屋面积时,缺少有效的监督;在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后实施违建执法,激化矛盾;行政裁量尺度有待统一;开展工作忽视留下书面证据。总之,确保政策依法实施上需进一步落实。

4.主动履职需加强。前文提到2019年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13.22%,涉及但不限于不履行监督职责、登记职责、行政补偿职责、信息公开职责等,我市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仍需加强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案件中反映的行政相对人邮寄履职申请且能够证明而行政机关辩称没有收到的,还应加强机关收发件制度建设。

(二)府院联动的问题

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多次同政府部门开展座谈会、研讨会,构建起较好的联动机制。然而,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需强化。经过全市两级法院和政府部门的努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断提高,但是仍需强化。一是整体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数量仍不多,出庭率不高;二是单位正职出庭应诉率较低,反映出行政机关对负责人出庭应诉仍不够重视;三是负责人庭审参与度不高,多是“不表态、不发言、不决策”,形式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2.协调意识需培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配合和支持,个别行政机关对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理解认识以及开展协调工作的积极性方面需加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如何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力度和效果,如何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构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配套保障机制。

3.沟通渠道需顺畅。“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是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市法院虽建立了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但在主动做好与政府部门的良性沟通,不断输送法治理念方面存在不足,特别是基层法院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尚不够顺畅,有的行政机关还会出现拒不应诉的情况,对此应引起重视。

(三)行政审判的问题

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成绩,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化解了一些影响本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难题,但同时也映射出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司法监督工作需重视。全市两级法院对司法监督工作重视程度较低,发出司法建议数量偏少,对行政机关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及时指正,监督依法行政需进一步加强。要不断更新行政审判工作的理念,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既严格公正司法,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又依法支持行政管理创新。

2.审判力量需加强。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力量不足,多数基层法院存在不能组成合议庭的情况。行政庭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又多兼职处理民事、刑事案件,面对行政协议等新类型案件及疑难案件,司法理念更新滞后,裁量结果不周严,甚至出现以刑事判决书格式或民事判决书格式撰写行政案件的情况。因此,行政审判力量亟待加强。

3.行政机关应诉能力需提高。目前,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已显著提高,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人社部门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纠纷较多的行政部门,应诉流程已较为完善。但是,部分行政案件仍然反映出行政机关存在答辩意见针对性不强、证据收集不完整、出庭人员应诉经验不足、执行法院裁判不积极等问题。一些纠纷较少的行政机关,还存在应诉流程缺失、不接受法院应诉通知等情况,有的部门甚至缺少规范的执法流程。对此,需引起高度重视。

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度需加大。毋庸讳言,行政案件上诉率较高,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上能力不足,要加大工作力度。“府院联动、源头治理”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虽需要本市各级行政机关配合和支持,但人民法院也需要以更大的责任心和担当意识,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5.不当行使诉权现象需规制。2019年,不当行使诉权现象在全市两级法院未得到有效规制,如前文提到孙某某一年中提起诉讼多达22起。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当事人诉权处于优先保障地位,认定“滥诉”标准较高,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对滥诉现象没有高度重视,在工作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和资料收集制度,对不当行使诉权的现象实质上持放任态度。

四、改革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为优化法治环境,切实保障芜湖市人民的权利,提升芜湖市核心竞争力,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工作

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尤其要处理好公证与效率、实体与程序、改革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2019年,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修改,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较大修订。法律法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建议行政部门加强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培训,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行政纠纷比较少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行政案件为契机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流程和应诉流程,做到“预则立”。对全市两级法院,更应在司法理念更新、知识更新换代上走在行政机关前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有准备、能处理、善化解,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能力。

(三)抓好重点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治安行政管理等是行政案件多发领域。对此,一是在法律框架下做好程序性工作和实体性处罚,特别要注意细节,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遗留长远损害;二是加强与法院沟通,注意听取法院意见、建议,避免产生连锁反应;三是制定做好上下级统筹,实现辖区内对该类事项的统一标准,避免执法不一引发的纠纷。

(四)持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

建议持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为导向加强相关机制建设。通过讲座、培训、内部管理等方式培养行政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将相关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了解和关注当事人要解决的实质性诉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实质需求,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五)强化证据意识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保障。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保持证据意识,严格证据标准,重视证据的收集,特别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环节务必做到书面留痕。对言辞证据,要多方收集,避免偏听偏信。对收集的证据,应当法定期限内举示证据,经得起法庭的检验。

(六)增强高效为民意识

行政机关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增强服务意识。在履行职责时,注意纠正少数行政机关中存在的怕担责、不作为的现象,树立当为不为即违法、当为不为即渎职、当为不为即侵权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彻底地贯彻落实。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摒弃官僚作风,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注意对行政相关人权益的保护。在为民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不能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对涉及法律原则问题也要有坚持,有作为。

(七)着力打造优秀营商环境

全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化“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各方面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积极营造公平法治、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家在芜湖市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八)充分展示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进一步加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以负责人出庭应诉为契机,加强与管辖法院的沟通协调和相关支持配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旁听制度化、常态化,不断增强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意识,切实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业务能力。建议行政机关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终考核范畴,明确奖惩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治的框架下自觉出庭应诉。全市两级法院应主动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提出要求,对拒不出庭或明显敷衍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五、结语

2019年,芜湖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芜湖市发展大局,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工作主线,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工作,加强同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为提升芜湖市法治环境、提高芜湖市核心竞争力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我们将以此次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为契机,继续总结行政审判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件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为实现芜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附:典型性案例

戴国庆诉南陵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不当时变更判决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2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戴国庆从南陵县法院走出到大门口右边的电瓶车停车处,把车钥匙插入电瓶车推车调头准备骑车离开时,潘翠兰从法院前广场径直走到戴国庆身旁,潘翠兰强行拔出戴国庆的电瓶车钥匙,戴国庆停稳电瓶车后试图夺回车钥匙,抢夺的过程中,戴国庆的右手有一个自下而上的动作,该动作触碰到潘翠兰下巴,潘翠兰拒绝归还钥匙并踢戴国庆一脚,戴国庆回踢一脚,此时丁爱兵也加入推搡过程,随后戴国庆向法院大门口方向奔跑退让,两第三人追打戴国庆,戴国庆在与潘翠兰互揪过程中倒地。法院值班法警闻声出面制止,丁爱兵用脚踹戴国庆后被法警拉开。在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制止拉架的情况下,戴国庆与潘翠兰均未松手,双方仍互揪头发45秒左右未松开,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制止才被互相拉开。南陵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戴国庆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南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戴国庆不服该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遂成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一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戴国庆的诉讼请求。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2018)皖02023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2018〕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变更南陵县公安局南公(西)行罚决字〔2018〕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行政拘留五日为行政拘留二日。

典型意义:行政审判中变更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变更判决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本案中,南陵县公安局依据该条以戴国庆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处以五日拘留,并未认定戴国庆的行为情节较轻。该行政处罚在表面上似乎合法,不违反法律明确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但该行政处罚未考量戴国庆较轻的行为情节,属轻错重罚,存在明显的不适当之处,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认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事实,认为依法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采用变更判决的形式纠正行政处罚不当情形。

张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案。1997年8月,被告人谈孝因恋爱不成,用硫酸泼向被害人张某,致张某面部、颈部、胸部、双眼及四肢严重烧伤,双眼视力仅为光感,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二级。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芜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谈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赔偿被害人张某22.6万元。案经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皖刑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改判谈孝死刑,缓刑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张某22.6万元。案件生效后,张某申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赔偿部分,谈孝家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8万元,后因被告人谈孝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案件被迫中止至2018年谈孝刑满出狱,但谈孝出狱后,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与谈孝联系沟通后,谈孝知罪悔罪,主动找亲戚朋友筹借了3万元赔偿给张某,余款确实暂无赔付能力。被害人张某因长期无钱治疗,现双目失明,除享受低保外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极为困难,现阶段仍需治疗费用,做眼角膜移植手术,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某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某系刑事被害人,1998年,被告人谈孝泼硫酸造成张某面部、颈部、胸部、双眼及四肢严重烧伤,双眼视力仅为光感,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二级。时隔20年,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张某现双目失明,除享受低保外无任何生活来源,现阶段仍需治疗费用,做眼角膜移植手术,生活极为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安徽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芜湖市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张某遭受伤害程度、经济困难程度、仍需后续治疗等因素,认为张志芳的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某司法救助金16万元。

典型意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本案救助工作是因执行不能而启动,自案发至张某获得救助,时间长达20年,虽时间较久,但真情温暖没有缺位,因本案案发时间较早,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近年才不断的完善,执行法官一待被告人出狱即立即恢复了案件执行程序,并做工作执行到3万元赔偿款,鉴于被告人无执行能力,结合张某的案情,依职权告知被害人提出救助申请。本案的救助工作的开展, 16万元的救助资金让张某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困难得以缓解,后续手术治疗有望,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