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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开设赌场犯罪审判白皮书

日期:2020-01-0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芜湖法院开设赌场犯罪审判白皮书

2017—2019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


赌场是专门以赌博为活动的场所,吸引着大量的不特定的赌徒在其中进行赌博。开设赌场行为直接引诱他人进行赌博,给他人的赌博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涉案金额远远高于一般的赌博行为。开设赌场行为还经常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联系在一起,涉黑、涉暴,成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此外,开设赌场行为还往往会诱发其他一系列的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开设赌场罪作为涉黑涉恶犯罪的伴随犯罪,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将严厉打击开设赌场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依法惩处开设赌场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一、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芜湖法院共受理开设赌场案件708件,其中一审585件。2017年受理251件,其中一审227件;2018年受理248件,其中一审211件;2019年1-10月受理209件,其中一审147件。共审结开设赌场案件686件,其中一审568件。2017年审结244件,其中一审220件;2018年审结251件,其中一审214件;2019年1-10月审结191件,其中一审134件。

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开设赌场案件犯罪主体呈现男性多、中青年多、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多、无固定职业多、外地人少的特点。

1.男性被告人多。1399名被告人中,男性1158人,占比82.77%;女性241人,占比17.23%

2.青壮年被告人多。被告人18-30岁的359人,占比25.66%;31-40岁的434人,占比31.02%;41-50岁的376人,占比26.88%;51-64岁的202人,占比14.44%;65-74岁的22人,占比1.57%75岁以上的6人,占比0.43%。从占比情况看,中青年为本罪的高发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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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被告人多。每年虽均会出现较高学历人员犯此罪,但是从数据分析中不难看出,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仍是犯此罪的主要人群。其中:文盲或半文盲98人,占比7%;小学310人,占比22.16%;初中文化730人,占比52.18%;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197人,占比14.08%;专科51人,占比3.65%;本科12人,占比0.86%;研究生1人,占比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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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固定职业被告人多。无固定职业者与职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相比,自我约束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更容易犯此罪。其中:无业人员953人,占比68.12%;务工人员114人,占比8.15%;私营企业主(含个体劳动者)138人,占比9.87%;务农人员76人,占比5.43%;职员46人,占比3.29%;学生1人,占比0.07%;离退休人员3人,占比0.21%;其他68人,占比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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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户籍被告人少。1399名被告人中,1181名被告人为本地户籍,218名为外地户籍,仅占比15.58%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方式以传统设赌为主,衍生新类型。开设赌场的犯罪方式仍以线下设场为主,一审审结的568件案件中,采用线下方式的476件,占比83.8%。同时现代科技也逐渐被不法分子在犯罪中加以利用,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方式日益兴起。2017年采用线上方式开设赌场的16件,2018年39件,2019年1-10月36件,总体数量基本上呈逐年上升态势。办理的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国内网站,通过网络接受赌资,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通过押数字大小进行赌博,而且出现了用微信群外围参与进行押注赌博的案件。通过网络开设赌场不仅能短时间聚集赌客,且加快了赌博的蔓延速度。

2.犯罪地点集中。开设赌场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及城市结合部,一审审结568件案件中,本市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县四个县共325件,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经开区五个区共243件。

(三)量刑方面

1.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期较为集中。主刑方面,1399名被告人中,判处管制的3人,占比0.21%;判处拘役的101人,占比7.2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包括)以下的825人,占比58.98%;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包括)的360人,占比25.73%;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110人,占比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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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元以下罚金刑比重较大。附加刑方面,罚金5000元(包括)以下639人,占比45.68%;5000元至10000元(包括)433人,占比30.95%;10000元至20000元(包括)170人,占比12.15%;20000元以上的157人,占比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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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监禁刑适用人数较多。大多数开设赌场案件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达到情节严重,加上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量刑情节,使得开设赌场罪相对其他罪名适用缓刑较多。1139名被告人中,宣告缓刑739人,占比52.82%。

三、开设赌场犯罪原因分析

(一)涉案人员存在自身局限性,社会关注不够

涉案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有正当收入来源或者收入较少,容易采取购买赌博机、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来获取钱财。而相关职能部门对无业人员及低收入人群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对解决其生存及就业问题缺乏有力措施。

(二)犯罪成本低,管理轻松,利润高

开设赌场行为有的比较简单,只需要数千元购买赌博机即可,成本较低,并且自己负责上分,管理轻松。虽然表面上赌客有输有赢,实际上通过设置赌博机的输赢概率,往往输多赢少。而传统开设赌场类型,按照一定比例从赌注中抽头也稳赚不赔,获利极高。因此,开设赌场行为屡禁不止。

(三)基层精神文明建设滞后,乡镇居民娱乐活动少

一方面,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有更多的精神文化需求。另一方面,当前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脱节,加之农村娱乐设施少,娱乐活动存在形式单一、枯燥等问题,农民的休闲娱乐方式除了看电视和上网,主要就是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

(四)网络、手机社交平台兴起为犯罪提供便利

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犯罪分子开设赌场已经不限于线下传统提供场所的方式,而转向利用互联网以及手机社交平台开设虚拟赌场,随时将各地的赌徒聚集在一起。这种方式操作简易、上手快,且突破了地域限制、交易便捷,能够迅速吸引赌徒。同时,网络开设赌场没有现实场所,隐蔽性强,执法机关检查和打击难度大。

四、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审理难点

(一)刑法规定不明确以及“以营利为目的”认定难等问题导致打击难

1.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外延交叉。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单列为一个罪名,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四种情形包含组织3人以上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等行为,与“开设赌场”中提供赌博场所、工具,并收取服务费用或抽头渔利,或设定赌博方式坐庄参赌等罪状外延有诸多交叉。从客观上分析,“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种行为都可以为赌博提供一定的条件,如提供赌具、赌资兑付,虽然“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的条件更多,包括专门的平台和场地、筹码等,在时间和空间上也具有长期稳定性,但囿于实际办案过程中取证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分仍不易把握。

2.“以营利为目的”认定难,不利于惩处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实践中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涉案物品、金额的分析判断外,难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而随着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增多,如何区分其究竟是正常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还是提供赌博场所来抽头渔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借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而以非营利为目的来逃脱司法机关追究。

(二)孤证多、取证难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

1.孤证问题。开设赌场案件中幕后老板在逃现象十分普遍,经常抓获一名或两名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由于同伙在逃缺乏相互印证,往往无法指控犯罪嫌疑人。同时,有的私人开设的赌场缺乏账本等书证,支出管理比较混乱,无法查实营利数额,因而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亦难以批捕或起诉犯罪嫌疑人。

2.网络设赌取证问题。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赌客和开设赌场老板缺乏现实接触,无法进行指认。并且,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使用多个域名,租用多个服务器,参赌人员也是通过上级代理分发的指定用户名和密码才可以从隐蔽通道进入网站赌博,给侦查带来不小难度。此外,赌资的下注、流向和盈利返点等情况也依赖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的提取较为困难。

(三)量刑轻缓、惩治力度小导致震慑难

通过数据分析,开设赌场罪判决宣告缓刑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比例。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罪惩治力度较小,大多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罚金在10000元以下的比例较大,且罚金低于违法所得的人数占比26.59%,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预防打击开设赌场犯罪对策建议

有效预防和遏制开设赌场犯罪,要针对开设赌场犯罪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不断加大打击犯罪和宣传力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共同治理。

(一)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要充分发挥法院审理开设赌场犯罪的优势,广泛利用各种新闻传媒,通过鲜明典型的案例宣传赌博及设赌行为对自身、家庭、社会、国家的危害性,加强民众的认识;二是采取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法官说法等形式,深入学校、社区、街道、村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民众特别是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自觉抵制、远离赌博的意识;三是加强对茶楼、茶铺、棋牌室以及民用出租房等场所的宣传,加大赌博危害警示教育力度,有效提高全社会禁赌意识。

(二)树立证据意识,统一裁判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生命线”,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均应当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进一步规范证据的提取、固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严格审查判断标准。执法、司法机关就设赌犯罪疑难问题应召开例会,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技侦、网侦以及设赌证据固定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涉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宣告缓刑后再犯率高的辖区,深入剖析、查找问题根源,并对适用缓刑的标准从严把握。统一缓刑适用标准和罚金刑判罚尺度,做到精准量刑。借力智慧法院系统,充分运用类案推送功能,与全国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的开设赌场案件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认定、刑罚裁量尺度等进行比较,统一量刑标准。

(三)严格法律适用,落实宽严相济

在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注重宽严相济,使得犯罪分子的罪行与对其所判处的刑罚相适应。从分工角度,设赌犯罪的参与人员一般可以按照角色分类,有“老板”(组织者、股东)、“抽水”、“望风”、“看场”等人员,如果是以赌博机开设的赌场,一般除了“老板”,还有专门的“收银上分”、“兑分”、“查分记账”等人员,除此以外,赌场甚至会有负责饮食、清洁、机器保养等事务的人员等。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看,上述人员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在共犯中的作用区分为主犯和从犯。具体而言,有实行行为的“股东”、“看场”、“望风”等人员应认定为主犯,而对不直接从事实行行为的边缘辅助性人员则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另一方面,设赌行为具有反弹性,有的甚至有常习性,再次违法、犯罪率高。因此,对累犯、有同类前科劣迹及多罪名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且不适用非监禁刑。

(四)规范财物处置,强化打财断血

由于对设赌资产调查处置意识不足,立法、司法层面亦存在诸多疑难困惑,当前,对于设赌犯罪涉案财物的调查、认定、追缴力度仍有所欠缺,有些案件的被告人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其依靠开设赌场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被其家人接收处置,或成为其出狱后再犯罪的资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设赌犯罪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和规范设赌犯罪涉案财物调查及处置,加大罚金刑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铲除经济基础,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五)拓宽就业渠道,推进综合治理

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无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外来农民工的管理和引导,充分重视就业问题,拓宽就业渠道,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市场信息指导,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和支持;公安机关可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及信箱,建立警务平台,设立官方账号,接受群众匿名举报,让群众参与“微执法”;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的茶楼、农家乐、酒店、空置房屋等加强监控和管理,杜绝其成为地下赌场;网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赌博活动的监控,及时查找并打击赌博网站,找出网络终端,抓捕幕后庄家。同时,公安、治安、联防等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发挥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作用,将禁赌、禁毒、禁黄纳入社会治安防控重点工作,实行群防群治,做到随时全面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