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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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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2015—2019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和人民生活对运输物流行业的需求日益增加。全面提升运输物流业发展水平,推动传统运输物流业向现代运输物流业转型升级,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运输物流纠纷案件的透明度,规范运输物流行业的经营,维护运输物流市场的秩序,促进运输物流业健康发展,为芜湖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全市法院2015年至2019年涉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概况

(一)案件数量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19年(截止2019年11月15日),全市法院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765件,其中一审收案670件,二审收案54件,其他类41件。从历史数据来看,2015年收案115件,2016年收案121件,2017年收案154件,2018年收案203件,2019年收案172件。从全市法院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五年趋势看,收案数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总体收案数量较为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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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15—2019年全市法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图(单位:件)

(二)辖区法院案件数量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9年,在上述670件一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从辖区法院的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其中鸠江区法院、南陵县法院、经开区法院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123件、117件、102件。受理数量较少的为三山区法院,仅为29件。这与辖区内物流园建设力度大小、物流企业的分布多少密切相关,反映了运输物流行业的地域特性。在上述670件一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共有54件上诉至市中院。这些二审案件的辖区法院分布情况,与上述辖区法院收案情况基本吻合。经开区法院、鸠江区法院、镜湖区法院上诉案件数量较多,共计31件,占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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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015—2019年全市基层法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图(单位:件)

(三)案件结案方式基本情况

670件一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482件、小额诉讼程序101件。从结案方式来看,其中判决314件,占46.9%;调解、撤诉285件,占42.5%。可以看出,全市法院一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调解撤诉率较高。54件二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持原判37件,占68.5%;调解、撤回上诉7件,占13%;改判6件,占11.1%;发回重审3件,占5.6%;其他1件,占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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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2015-2019年二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二、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小型运输物流主体缺乏经营资质,运营风险较大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取得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投入运输的车辆还须配发车辆营运证。审理中我们发现,运输物流市场除存在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运输物流企业外,还存在一些尚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小型运输企业、小型货运代理公司或者个体户等运输物流主体在从事实际运输物流业务。为规避有关运输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运输物流主体常常通过挂靠正规物流企业的方式承揽运输物流业务,或者通过委托正规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向正规物流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方式承揽运输物流业务。这些无资质的运输物流主体往往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输车辆的营运能力较差,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也不严格,其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行业风险。审判实践中,因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因驾驶员未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甚至因驾驶员问题发生货物被盗的,也多发生在这些无资质的运输物流主体实际从事运输物流业务的过程中。如南陵县法院审结的赵成刚与宋凌云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时货拉拉公司开发了货运020软件的APP,为社会公众提供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赵成刚通过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对外发布了车辆运输信息,宋凌云通过该平台选择了赵成刚的车辆运输货物,赵成刚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致使宋凌云托运的服装被烧毁。一审法院认为依时货拉拉公司在让赵成刚成为其会员时并没有让赵成刚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不具备相应货运条件的人员和运输车辆引入到货运行业,故在资质审核方面未尽谨慎义务,具有过错。该院遂判决对赵成刚不能清偿的赔偿款部分,由依时货拉拉公司向宋凌云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上诉至市中院后被维持原判。

(二)运输物流业务中转委托现象突出,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审理中我们发现,由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运输物流市场上往往信息互通。为了便利运输物流业务的操作,运输物流业务量较大的承运人对外承揽业务后,将部分运输物流业务转委托他人进行实际承运,受托人还可能将业务再次转委托,因此也有案件中发生多次转委托的情形。从转委托成因来看,有的是本来就长期挂靠在正规运输物流企业名下,定期接受正规运输物流企业的转委托进行实际承运;有的是运输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根据业务需要发生转委托情形;还有的是从业人员之间由老乡、熟人等相互介绍而来。转委托情形易增加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被盗的风险,因为转委托人对接受转委托的实际承运人的资质审核往往不严格,同时对运输过程缺少适时的有效监管,可能导致货物未按照要求进行装卸、保管或运输。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由于转委托行为基本都在未告知托运人的情况下发生,转委托手续也缺乏相关的书面文件,因此权利义务主体常常难以确定,法律责任承担也产生争议。缔约承运人往往以不从事实际运输,不应对货物毁损或者灭失负责为由,逃避赔偿责任的承担;而托运人则以不知晓转委托事宜并且认为缔约承运人违约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向缔约承运人支付运费。

(三)运输物流业务流程不规范,责任认定难度大

运输物流合同形式不规范。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运输物流业务订立有正规书面运输物流合同,有的运输物流业务系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合同方式订立,还有许多运输物流业务并未形成任何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进行。虽然上述合同形式并不违背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规定,但电子合同和口头合同给案件事实的审查带来一定难度。电子合同的约定往往不够细致,例如仅约定货物有几件,但对每件的数量、性状没有详细说明,发生毁损或灭失时货物价值难以确定。口头合同中法律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难点,托运人、货运代理委托人常常以未达成合同关系为由拒付费用,承运人、货运代理公司也经常以此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货物签收手续不规范。审理中我们发现,许多运输物流业务中的货物签收手续并不完善,成为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的案件中,实际承运人装货环节审核不仔细,没有查清货物的具体数量,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才发现数量与托运单所载不一致;有的案件中,实际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审核不严格,没有认真核对甚至不核对收货人身份信息即放货,导致货物被人冒领而丢失;有的案件中,实际承运人未要求收货人在收货凭证上签收,导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货物是否已经收到产生争议。

运输单据管理不规范。运输单据主要包括运输合同、货物托运单、货物签收证明以及运费发票等。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运输物流企业内部对运输单据未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措施,存在缺乏书面运输单据、运输单据记载的信息不够完整、运输单据未妥善保管等情形。如鸠江区法院审结的鸠江区纵源汽配经营部等与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邵金华运输合同纠纷系列案,邵金华于2004年7月入职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2007年到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在芜湖设立的物流站点工作,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向邵金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处理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一切事宜。邵金华来到芜湖后,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了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D区15幢17-18号商铺房,用于经营货运物流。后有多家经营汽车配件的商户将货物交由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并委托其代收货款。一审法院认为,鸠江区纵源汽配经营部与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邵金华均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 纵源经营部为证明其主张的货款所提交的快运单和对账单,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委托南京小祥物流有限公司、邵金华运输货物及代收货款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上诉至市中院后被维持原判。

(四)运输物流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监管困难

随着近年来运输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运输物流从业人员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审理中我们发现,运输物流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跳槽现象十分普遍。由于运输物流从业人员往往掌握着第一手运输信息,因此从业人员的流动就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实践中,有的业务员调离原运输物流企业后,仍以原运输物流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发生纠纷后原运输物流企业不认可其行为效力。有的业务经办人对外签订运输合同但未加盖公章,该业务经办人离职后运输各方当事人对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审理中我们还发现,运输物流市场上仍有小部分挂靠企业或者个体户所配备的驾驶员资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由于这部分企业或个体户缺乏有效监管,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并不严格,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仍有可能被录用。驾驶员的管理将直接影响运输合同的履行,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驾驶员利用便利盗取货物后不知所踪,有的驾驶员伙同他人一起进行盗窃,有的驾驶员冒用他人身份运输货物并进行盗窃,甚至有的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和行驶证进行运输并盗取货物等情形,导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发生纠纷。

(五)运输物流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易被认定无效

因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风险,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之间通常相差甚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保价和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目的在于督促托运人及时准确地申报货物价值,以实现双方在风险分担上的公平。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可以选择保价赔偿,如申报保价价值,发生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依据保价价值进行赔偿;如不申报保价价值,发生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依据运费的一定倍数予以赔偿。审理中我们发现,在运输合同中、托运单上承运人往往会约定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但有部分格式条款因未能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果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对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在托运人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援引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是应该依据货物实际价值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促进运输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严格遵循市场准入机制,规范运输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

严格遵循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运输物流主体的资质审查力度,对于运输物流市场上发现的无资质运输物流企业或者个人,严格禁止其从事运输物流业务。

加强准入后的市场监管。指导、规范运输物流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规模化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优化和服务升级。

规范运输物流转委托行为。加强对转委托行为的管理,指导运输物流企业尽量自己完成承运工作,如确实需要将承接的业务转委托的,须对实际承运人的身份情况、运输资质从严审核,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强化从业人员的外部监管。严格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信用考核,禁止无资质人员实际从事运输物流业务。向社会和运输物流企业提供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便物流企业在录用人员时进行详细的核查。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人员的异地核查,有效避免因人员流动带来的信息不畅通风险。

增强运输物流企业法律意识。加大对运输物流企业的法制宣传力度,定期举办专题性业务培训,既要保障自身权益又要积极履行运输物流合同义务,督促各方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及时补强薄弱环节。

(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输物流企业业务流程

建立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运输物流企业应全面掌握从业人员信息状况,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相关资质,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尤其对于实际从事运输的驾驶员,录用时更要加强资质和背景审查,建立信用档案。

完善运输物流的各个业务环节。(1)完善运输物流合同条款。运输物流企业应尽量以统一的书面合同方式订立运输物流合同,完善合同条款,对涉及运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运费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做出详细、明确的约定,避免缺乏约定、含糊不清的情形发生。(2)完善运输货物签收制度。为准确反映运输事实,货物签收应以规范的书面货物签收单据为载体,货物签收单据宜一式多份,且尽可能地注明货物名称、数量等详细情况。签收过程中,托运人应提供详实的收货人信息,承运人应严格审核收货人身份。如存在货物毁损丢失等情况,应将有关信息予以详细记载。货物签收单据经收货人签字确认后,回单联应转交给托运人,作为承运人运输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书面证明。(3)完善运输单据管理制度。运输物流企业应妥善保管运输物流合同、托运单、货物签收单据、快递运单、运费发票等重要运输单据,规模化的大型运输物流企业可考虑建立运输物流业务档案制度。(4)准确适用格式条款。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是发生纠纷时承运人免除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重要保障,运输物流企业应予以充分重视,并以正确方式有效使用。运输物流合同或者托运单上的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应以醒目、突出的方式予以注明,实践中可采用加黑等形式的醒目字体作出突出标注,以尽到合理提示注意义务。为有效保障运输物流企业的权益,建议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动说明保价和限额赔偿格式条款以及未保价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建立业务流程的管控机制。运输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运输物流过程的监督和管控,尤其应加强危险品运输和大型物件运输的管理。运输较高价值货物或者运输路线较长的可配备其他人员共同履行运输义务,驾驶员或者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卸,并依据货物特性在运输途中进行妥善保管,避免因外在因素导致货物受损。

(三)构建全方位协调机制,共同促进运输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要妥善防范和化解运输物流相关纠纷,促进我市运输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理机构、商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多机构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构建长效协调机制。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交流信息,准确把握与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应积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沟通,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运输物流市场的有效监管,防范运输物流行业法律风险。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自管的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完善运输物流市场行业规范。各方应共同构建多元化的运输物流案件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纠纷的及时化解,促进运输物流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