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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四名外地青年落网

日期:2019-12-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期,南陵县法院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刘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8月份,被告人刘某邀集了张某某,朱某某邀集了汪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相约到南陵县盗墓。201991,四人先后到达芜湖市,后一起乘车来到南陵县,并购买了铁锹、凿子、锄头、帐篷、矿灯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四人乘出租车到达南陵县何湾镇丫山村,随后便步行至何湾镇丫山村石工山东南麓一处树林中,并在此处找到一古墓。927日,四人用锄头、凿子挖掘该古墓。97日晚,四人下山准备找宾馆休息时被守候在山下的民警抓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的古墓系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盗掘损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该院认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造成古墓葬严重损害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且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中显示“盗洞口部大致呈长方形,长约120,宽约90,深约270厘米。原石砌拜台处所覆石板及墓圹两侧抱鼓石均被翻挖移动,散布在墓冢周围”,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等四人积极实施了挖掘行为,并且已经挖到了古墓外面所覆石板,虽然没有挖掘到坟墓里面,但已实施了盗窃古墓的行为,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盗掘古墓的组织、挖掘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如上所述。

(作者:南陵县法院 钟慜 编辑:朱蕾)